美國防止種族歧視的法律分別有《民權法案》以及奧巴馬於2016年簽署的法律條案。
《民權法案》規定:“在美國,不得以種族、膚色或者民族血統為由,拒絕任何人參加受聯邦資助的項目或活動,或者阻止其從中受益,或者讓其受到歧視。”
法案還明確規定,所有以助學金、貸款或簽訂合同等方式接受聯邦資助的項目必須廢除基於種族、膚色或民族血統的種族歧視,其中包括:用聯邦資金建立、維持和運作的小學和中學應接收任何兒童,不應因種族、膚色或民族血統而有所區別;接受聯邦資金資助而將其用於維持學校全面運作或用於特殊設備建設的學院和大學,在招收學生時不得有種族歧視等。如果在這些項目的運行中發生了種族歧視,聯邦政府將中止該項目或拒絕繼續給予資助。
為了執行上述規定,美國教育部成立民權辦公室專門負責對受教育權的種族歧視行為的投訴進行調查,並予以解決。若調查情況屬實,民權辦公室會先要求被投訴機構或組織停止歧視行為,並進行補救。若被投訴者對其置之不理,民權辦公室則將會提起訴訟或要求政府終止撥款。
美國法律規定在聯邦政府文件中禁止出現“東方人”“黑種人”等含有種族歧視色彩的詞語,而要求使用“亞裔美國人”“非洲裔美國人”等中性詞匯。根據這項法律,有關公***衛生、社會福利、公民權利等相關法律和政府文件還將禁止使用“講西班牙語的人”“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和因紐特人”等含有種族歧視色彩的詞匯,只能用拉美裔、“土著人”等代替。
多數議員認為,這項法案能夠喚起人們防止歧視亞裔的意識。近年來,針對亞裔的歧視和偏見經常見諸各媒體。不過,輿論認為,亞裔等面對的被歧視問題不會因為法案的出臺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