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匯票。
(2)限額內透支。
(3)進口支付。指開證行根據與外國銀行(主要是其海外分行)簽訂的融資協議,在開立信用證前,與申請人簽訂《進口信用證項下付款協議》,然後憑申請人提交的信托收據將單據下達到單位,並電匯外國銀行付款。申請人在到期日支付代理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四)虛假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規定匯票遠期,開證/付款行即期付款,貼現費用由開證申請人承擔的融資方式。
(5)出口提單。是指采用托收結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單據後委托銀行向進口商收款,同時要求托收銀行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貨款,在收到托收款項後返還銀行預付款的融資方式。
(6)出口保理。是指銀行在出口商發貨時預先向其提供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資金,並在獲得進口保理商授信額度後,將發票及相關單據提交給出口保理商(銀行)代為收款的融資方式。
(7)進口托收單。
法律依據
第九條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大於1年(不含1年)小於5年(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