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騙取的身份證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壹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可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壹條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