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編制年度全市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
(3)管理各項財政收入、市級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
(4)辦理和監督全市農業、科技、教育、社會保障、城市建設、行政執法、文化衛生等各項財政公***支出;負責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對行政性投資工程預決算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各預算單位會計集中核算;根據國家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制定全市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意見。
(5)擬定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負責組織實施國有企業財產監管工作。
(6)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等工作;負責地方彩票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
(7)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負責會計技術資格管理,會計人員業務培訓和會計委派制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全市社會審計。
(8)監督財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
(9)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