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書面協議,壹方會向另壹方支付壹定的金額作為合同的擔保。其目的是保證當事人訂立合同或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保證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義務,必須雙倍返還給對方,這就是“定金罰則”的基本精神。
但押金能否退還取決於以下六個因素:
1.買受人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前未按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簽訂合同,或者出賣人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所認購的房屋轉賣他人,導致未能簽訂正式合同的,買受人違約的,定金不予退還;出賣人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定金應當抵押或者返還給購房人。雙方在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如有壹方違約,適用“不退”或“雙倍返還”。
3.若雙方在上述過程中均無違約行為,且僅就預售(銷售)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壹致,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全額返還給買受人,不予補償。
5.賣方不符合認購書確認的房價、樓層、面積、朝向等住房條件。正式合同簽訂期間,如簽訂合同失敗,賣方視為違約,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