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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有“壹次性分期”的說法嗎?這樣做能把房子掀翻嗎?謝謝妳

根據房東的描述,首付40萬,屬於開發商所說的“壹次性分期付款”,也就是選擇了“首付先行”的形式(雖然我沒見過這種奇怪的說法)。而開發商說的“壹次性付款”是房子的全款。

說實話,說“壹次性分期”的真的不多見。但是,是否對各類壹次性付款進行貼現(如1997年貼現等。)是開發商的優惠促銷活動,不違法。如果房子標註在那裏,就不能認定為欺詐。請律師過來辯也沒用。開發商可以解釋為銷售策略的調整等等。而且房東沒有簽任何文件或合同,比如“任何形式全款,而不是向銀行借款,都可以享受97折優惠”,這種情況無法解釋。如果當時有錄音的話,可能會作為證據,但最多,他不用賣妳的房子。房子造出來的時候,市場價肯定是包含利潤的,他不擔心賣不出去。他不在乎這些小錢。

所以和去超市買兩公斤面粉差不多。原來人家承諾準備10元/斤的面粉9.8元/斤。現在妳這樣不肯賣,性質差不多。而不是原價壹直9.8,現在漲到10欺騙消費者。實在沒法跟銷售總監/開發商談。銷售人員重新簽合同是小事。重點在於“是否同意考慮妳為壹次性付款”。只要領導批準這個事情,具體操作步驟復雜,也是他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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