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津為例,根據《天津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第九條規定,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應當采取全額資金監管方式,銀行貸款存入首付銀行,首付款和貸款由首付銀行劃入監管賬戶。
第十六條買受人需要申請銀行貸款的,應當委托貸款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專用賬戶監管,銀行應當向買受人出具收據。
擴展數據:
《天津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第十條,買受人不需要貸款支付房款,交易雙方選擇接受資金監管服務的,除對出賣人償還原銀行貸款、註銷抵押登記采取部分資金監管方式外,應當采取全額資金監管方式。部分資金監管的,交易雙方應簽訂部分納入資金監管服務的確認書,監管資金金額為扣除償還原銀行貸款後的房款。
第十三條實行資金監管的,存量房出售人應當在配合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用於收取房款。出賣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款的,應當在存量房買賣協議網簽現場與代理人* * *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
天津市政府-天津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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