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在批準的額度和期限內,以農戶信譽為擔保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采取“壹次性審批、隨借隨用、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方式。農民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民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每戶壹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金額內,由農戶持貸款憑證、戶口本或身份證到信用社申請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按農戶要求直接發放到農戶家中,並逐壹填寫借條。信用社應當以戶為單位建立登記臺賬,並根據變化情況變更臺賬。貸款憑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明細賬壹致。如有不壹致,以借據為準。對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轉讓貸款憑證的農戶,要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貸款發放後,信貸人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生產經營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應對提供給信貸評估小組的檢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六十三條國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政策措施,完善政府融資擔保機制,依法提高農村資產抵押擔保能力,改善和加強對鄉村振興的金融支持和服務。由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主要服務於從事農業生產並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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