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壹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壹)抵押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法人資格證明;(二)抵押登記申請書;③抵押合同;(四)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以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五)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據材料;(六)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抵押的,由登記機構在原《房地產權證書》上記載他項權利,由抵押人接管。並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記載。抵押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後,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