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按揭貸款買房是目前商品房買賣最主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於買方個人因素的影響,並不是每壹次的貸款都能夠順利放貸。所以買方壹旦決定購房,必須得綜合分析個人情況,比如個人信用,個人實際經濟情況,長遠還款能力等等,規避在買房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意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雖說法律有規定,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通過訴訟依法可要回繳納的首付款,但是壹旦訴訟費時、費力。”所以建議市民在購房前最好先行了解相應的銀行貸款政策,避免可能出現的糾紛。若買房貸款批不下來,先和開發商溝通,如若不行,可以委托律師。
法律客觀:《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第三十條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三十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