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買方信貸業務的銀行面臨的風險包括這樣壹些:
1)締約前的商業風險。主要源於信貸關系的建立要以貿易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比如貸款合同已經締結,甚至款項已經劃出,但由於貿易合同具有某些合法性的缺陷,或者幹脆就沒有成立、生效,而導致貸款合同無法繼續下去。從而給銀行造成損失。
2)締約後因進口商的原因而造成的風險。如進口商破產、無力還款或不還款等。造成銀行收款困難。這種風險在三方當事人結構中將由出口國銀行面臨,在四方當事人結構中由進口國銀行面對。
3)締約後因進口國銀行原因而造成的風險。在四方當事人結構中,進口國銀行也可能發生違約、破產等情況。對出口國銀行來說是重要的商業風險。
4)政治風險。如進口國的戰亂、暴動使收款變得困難或不可能;匯率風險;進口國或出口國實行貿易管制,影響貿易的繼續等等。 對於授信者——出口國銀行來說,需要註意的方面大致有:
1)註重事前對貿易當事人,尤其是借款人的資信審查。對貿易項目的各方面進行論證,作好該筆信貸的風險評價工作。
2) 締約時註意信貸合同與貿易合同的關聯。在貿易合同生效之前慎重對待信貸合同的效力問題。
3) 締約過程中,重視事前的法律消費。不要忽視法律專家在談判和起草合同中的作用。
4) 與進口國銀行簽定貸款協議,采用四方當事人結構的操作模式,或采用簽定買方信貸的總協議等方式,可以有效減少商業風險的。
5) 投保出口信貸保險幾乎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