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賣家向銀行申請提前還款,以解除抵押合同,撤銷在房管局的抵押登記;
2、如果買家也需要貸款買房的話,就需要辦理轉按揭,所謂“轉按揭”就是在房子的貸款還沒有還清前,房主出售作為抵押物的房子,經貸款銀行同意,由房子的購買人繼續償還出售人未到期的貸款,簡單說,就是仍處在按揭中的房屋進行再次買賣,由買方繼續償還賣方的按揭房款。但是“轉按揭”手續比較麻煩,且每家銀行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1)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3份;
(2)購房協議書正本;房價百分之三十或以上預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申請人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和有關資產證明等,包括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銀行存單等;開發商的收款帳號等。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壹)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有權證》和其他***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