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1.擔保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將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壹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另壹方支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壹方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超過約定期限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並依法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該財產的方式優先受償。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是債權人,債務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履行義務。
第壹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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