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分述如下:
1、資本充足率。參照《巴塞爾協議》精神,把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要求在1992年底,資本總額與總資產之比達到8%。
2、資產質量。即把資產乘以壹定風險權數,求得加權風險資產,再與資本相比,以反映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此比例小於5%為最好,其次為5%~15%,再次為15%~30%,30%~50%為差,大於50%為最差。
3、管理能力。不作定量描述,主要對管理者能力、管理系統的效率和執法情況等進行主觀評價。
4、盈利性。以稅後凈收益與總資產之比衡量,並根據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大小加以區別。例如,小於1億美元總資產的銀行,此比例達到1.15%以上為1等,達到0.95%為2等,達到O.75%為3等,小於0.75%為4等,凈虧損則為5等。
5、流動性。主要觀察短期投資、主要存款、貸款與租賃、變動債務等與總資產的比例。
6、綜合考察評價。根據以上各項目評級然後進行綜合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