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條件: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住房公積金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辦理審批;
2、提取額度:租房提取不超過繳存額度的50%,每年最多12個月;消費提取不超過繳存總額的30%;購房提取不超過存儲余額或總價的60%;償還貸款提取不超過當月應繳額的60%;
3、提取次數:無限次,但需滿足條件;
4、特殊規定:第三套房不可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的使用範圍:
1、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3、租賃住房時支付租金;
4、退休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終止勞動關系時提取;
5、離休、退休、遷居境外定居或者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壹次性提取。
綜上所述,洛陽職工提取公積金需提交申請及相關證明,提取額度因用途不同而有所差異,如租房最多為繳存額度的50%,購房最高60%;提取次數不限,但必須符合規定條件,且對於第三套房產不允許使用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