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了解,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對象,需要是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企業或者是個體商戶。同時,借款人需要信用良好收入穩定,具有很好的還本付息能力。若非個人申請的,需要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年間手續,在所申請銀行開立了基本賬戶。
同時,若是借款企業,那麽他們的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若是申請中長期貸款的企業,企業法人所有受益和總投資比例還不能低於投資項目的本金比例。在滿足以上條件以後,借款人或者借款企業就可申請請流動資金貸款了。
擴展資料:
從1983年開始,銀行統壹管理流動資金以後,對流動資金的管理采取了壹些新的措施,主要有:
⑴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仍然留給企業。由銀行進行管理。在企業之間對國撥流動資金進行適當調劑,對國撥流動資金,實行有償使用。
⑵改進企業流動資金定額或計劃的核定辦法。改按平均先進的銷售收入資金率(或銷售成本資金率)核定,每年按銷售計劃調整壹次。商業企業根據購銷計劃核定周轉庫存額,銀行實行“存貸分戶”管理。
⑶考核企業的流動資金使用情況,對定額(或計劃)以內的貸款,實行統壹利率,取消定額內低息貸款;對超定額(或超計劃)貸款,實行加息或“浮動利率”。
⑷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對不同的行業、企業和產品實行差別利率。
⑸建立企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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