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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領導幹部違規放貸行為的內容

法律分析:1。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他人無息或者無息借款(年利率低於放貸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不含浮動》),可以認定為非法放貸。

2.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地位向他人放貸。年利率超過放貸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可以認定為非法放貸。

3.向有管理客戶和下屬的公職人員借款或要求提供擔保可能會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並侵犯公職人員的誠信,這可被視為非法借款。

4.為他人貸款提供有償擔保,本質上類似於從他人處籌集資金並再次放貸。如果公職人員利用其職權或職位的影響為他人提供有償擔保,則可被視為非法參與放貸。

5.公職人員長期為多人(不包括親屬)提供有償擔保的,可以認定為違規從事擔保業務和從事營利活動。

6.公職人員明知他人非法集資而參與放貸,屬於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參與者。他們的行為是違法和非法的。

7.如果公職人員在沒有利用權力或職務便利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借錢給他人,且年利率超過36%(月息超過三分),則屬於非正常民間借貸。法律不保護超額利息,他的行為將損害公職人員的形象,並可能幹擾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可以認為是非法放貸。

8.違反國家規定,以放貸牟利為目的,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然後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紀律處分條例* * *》第九十條借款、房屋、車輛等。從管理和服務對象來說,這影響了公正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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