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擔保公司履行代償義務後,在法律關系上由保證人成為債權人,依法行使追償權。
恢復措施:
(壹)擔保公司幫助債務人制定還款計劃,盡快收回債務;
(2)要求反擔保人履行賠償義務;
(三)依法處分抵押物、質物;
(四)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
(1)未經擔保公司書面同意,約定銀行與被保險人轉移債務的;
(二)協議銀行允許被保險人在沒有擔保公司函的情況下延長還款期限。
令人愉快;
(3)約定銀行與被保險人串通,以欺詐手段騙取擔保公司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