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林權範圍
個人林權包括範圍: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
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確定林權內容。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個人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個人所有的樹木因生長需要依附於林地時,即取得對國有林地、集體林地的使用權。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使用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壹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如果發生亂砍濫伐的行為,林農可以向當地林業部門公安科舉報,加以制止。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