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悉,在提取方面,為方便職工使用公積金,有效維護職工權益,在提取時間中將:“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的,首次提取應在貸款發放壹年後,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已還貸款本息總額。再次提取需間隔12個月,以後每次本人及配偶提取額度不超過當年已還貸款本息總額”修改為:“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的,首次提取應在貸款首次還款後,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額不超過已還貸款本息總額。再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前次提取之日起至申請提取時已還貸款本息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