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二、借款合同糾紛到哪裏起訴
借款合同糾紛起訴地點如下: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註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