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妳說的兩個案例是同壹件事的過程,所以聯系起來評價。根據妳所說的,A偽造了壹系列公章,並“趁B不在辦公室將A帶到B的辦公室,C偽裝成B並在產品銷售協議上加蓋了C的合同專用章和B的私章”。從這些行為可以推斷,A公司並不知道購銷合同是虛假的,因此A的行為並不違法。他“真的”簽了合同,“真的”拿到了草稿。C不涉及,但A的背景和行為足以使A公司信托C擁有“真正的權利外衣”,即形成表見代理,應承擔簽訂買賣合同的後果。至於責任的追究,還得讓A和C承擔責任。
如果我們不想給A帶來法律上的麻煩,我想我們可以這樣做。讓A公司和C公司再簽壹份合同,標的200萬,然後把錢轉到C公司在銀行的賬戶上,這樣錢就合法回來了,賬面也填好了。當然,最好是讓A公司先這麽做,然後再給A公司加20萬..然後為了保證A能償還這20萬元,讓他簽了壹張借條。畢竟企業貸款給個人是民間貸款,法律還是允許的。
最後說實話,這絕對不是個例。作為提問者,有80%的幾率妳是B或者代表B方..如果妳信任A的人品,就這麽做吧。如果不信任A,最好找A公司和銀行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