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壹般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可以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二、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確定?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企業信譽基本相同的條件下,金融企業提供的貸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向部分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對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允許稅前扣除。這就要求企業在首次支付利息並按合同要求進行稅前扣除時,提供壹份“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的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說明”應包括借款合同簽訂時本省任何壹家金融企業提供的同類貸款利率。
這裏的金融企業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
實踐中,企業向信托公司借款的利率相對較高。企業要扣除實際支付的利息,必須提供“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如果他們不能提供“說明”,只能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