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仍然以年利率36%作為判斷高利貸的依據,超過36%屬於高利貸。民間借貸是壹種受民法和合同法約束和保護的民事行為。但《民法典》第68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限制貸款利率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規定〉若幹問題的法律審判民間借貸案件》中,利率不得超過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應認定為無效。根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利率約定借款人與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率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高利貸是違法的,但壹般高利貸都是通過訴訟解決的,不屬於舉報範圍。民間借貸是壹種受民法和合同法約束和保護的民事行為。但《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限制貸款利率的規定”。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的利率協議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