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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貸款買房需要哪些資料

法律解析:1、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明或其他身份證件);

2.借款人的經濟收入證明或還款能力證明;

3.借款人申請貸款用途的證明,包括合法的購房(建造、大修)合同、協議或(和)其他批準文件;

4.抵押物或質押物的權利清單、權屬證明、有權處分人出具的抵押物或質押物的認可證明、借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5.保證人同意作為擔保的書面證明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6、借款人用於購買(建造、大修)住宅的自籌資金相關證明文件;

7.住宅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8.不同貸款用途所需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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