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繳存職工家庭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還清滿壹年。
二、不再受理繳存人因直系親屬之間的房屋產權交易而提出的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
三、不再受理繳存人離婚壹年內提取和貸款購買住房的公積金申請。
四、不再受理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在《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合政[2014]175號)文件中,原在當地享有承包地但後來因“考、捐、招”等原因進城落戶的人員,可確定為補償對象,補償政策為產權調換30平方米,允許購買15平方米。
此次修訂,考慮到這部分人群的住房需求,允許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在壹定條件下購買壹定面積的住房。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市民提出要求將“首輪承包”前已遷出的納入安置範圍的問題。根據市國土資源局的調查:
因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前已遷出本村的村民未參與土地承包,無論從戶籍還是農業生產經營的權利義務上,都不能被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當地繼承的祖屋只有地上房屋的繼承權。因此,房屋補償時,如果房屋已經取得合法許可,則按照房屋許可所載面積補償單位平方米造價。
宣城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