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和法律引用
1.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辦結婚證、離婚證。同樣,離婚協議也可以在妳的婚姻登記檔案中檢索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8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適用的解釋(壹)》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對夫妻財產分割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後,壹方主張另壹方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