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任何壹方使用自有資金支付婚前首付款購買房屋並辦理房屋產權證,但在婚後償還按揭貸款的過程中,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貸款。在這種情況下,房子仍然屬於壹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分割。但是,參與共同償還借款的另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返還借款。這裏需要明確的是,無論壹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共同償還貸款都應視為共同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由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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