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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共同財產如何分割貸款?

法律分析:離婚時如果將房屋判給非登記方,實質上相當於變更債務人,債權人銀行應當同意。如果銀行不同意,則無法做出判決。

壹般情況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壹方名下,但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抵押房屋也不例外。離婚也要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通常意義上的房子沒什麽區別。

離婚時房屋產權判給任何壹方時,不會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任何人作為還款人的名義都不會影響房屋作為抵押財產為債務提供擔保。在審判中,法院將考慮住房需求,並仍然堅持保護婦女利益或照顧撫養子女的壹方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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