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變更主貸款人或刪除次貸款人,銀行壹般都會同意並配合辦理借款合同變更手續。
但也有壹些特殊情況,如:部分夫妻貸款期限較長,或每月還款額較高,變更後主貸款人月工資收入低於貸款額兩倍,銀行壹般不會同意變更,除非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擔保措施。
所以夫妻在協議分割財產前,要註意銀行是否同意刪除次級貸款人。另外,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時,銀行壹般會嚴格要求雙方到場,壹方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壹方當事人不在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經過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