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如果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歸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以下情況處理:第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人民法院也將予以準許;第二,如果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評估機構將根據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第三,如果雙方都沒有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出售房屋,並對收益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七十六條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歸屬不能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應予準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者變賣房屋,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