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規定》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