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婚後所負的債務,如夫妻雙方簽字或事後壹方追認,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同壹債務。
雖然離婚時夫妻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和債務,但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離婚協議只對夫妻產生法律效力,壹般對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即使離婚後,債權人也可以要求男方或女方承擔全部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