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前壹方借的債務若是用於婚後家庭***同生活的,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同債務,另壹方也應當壹起承擔該債務。但是壹方婚前借的債務若是為了自己生活或者經營需要的,則是個人婚前的債務,不屬於***同債務,另壹方不需要償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壹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壹千零五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