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號、住址和聯系電話;
2.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住所(可單獨寫出證據清單);
5.在右下角,申請人的名字和日期。
如果對方不履行勞動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那麽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利息按照執行期間的貸款利率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