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有相關規定員工必須向公司借錢。首先,員工沒有義務為公司的經營活動提供貸款,公司也沒有權利提出這樣的要求。公司強迫員工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是無效的或者可以撤銷的。這種脅迫,如果表現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上,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行為人應該自己確定,最終的法律意義不是公司的要求。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公司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妳不能以公司缺少資金為由,要求員工為公司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