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認為,“開發商因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無法向許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許先生主張解除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依據充分,應予支持,故開發商應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
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和《個人購房貸款及擔保合同》第三十八條約定: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或抵押人與售房人或第三方就該房產有關質量、價格、權屬、條件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
在我看來,這堪稱裏程碑式的法院判決,應該可以對本次停貸潮有極大的示範作用。爛尾樓買房者不還款了該誰還?當然是找開發商,畢竟是它“坑了”兩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