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提取數據,由單位進行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持提取數據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賬戶或者符合規定的他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3.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不允許撤回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理由。
4.管理中心批準支取的,職工持身份證和管理中心出具的支取憑證到受托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要求的,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