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貸款必須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借款人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及時足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並在申請貸款時,開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6個月(含),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借款人在昆明市轄區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辦公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5)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或協議約定的產權所有人或所有人;
(6)借款人購買拍賣房屋並以擬購買的拍賣房屋作為抵押的,須有符合規定條件、具有法人擔保資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或借款人同意以本市產權清晰的其他房屋提供抵押擔保;
(七)借款人辦理質押,按規定到指定的受委托銀行開立個人定期存單並辦理質押手續;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壹)本人有效身份證、單位提取證明、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
(二)原單位提取證明,其他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3)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