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權條款
所有權條款規定了保單的所有權、保單所有人的權利等。保單持有人也稱為保單持有人,擁有保單的各種權利。保單持有人的權利通常包括:變更受益人;領取退保金;獲得政策紅利;以保險單作為抵押的借款;在保單現金價值的壹定限額內申請貸款;放棄或出售保險單的壹項或多項權利;指定新的所有者等。
2.寬限期條款
在人身保險中,寬限期壹般為30天或60天,從應繳納保險費之日起算。寬限期條款是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不會因為投保人在寬限期內延遲付款而無效的條款。其基本內容是:當被保險人未能按時繳納第二期及後續保費時,給予被保險人30天或60天的寬限期。在此期間,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壹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照常賠付,但從保險費中扣除所欠保險費。
3.補足保額條款
該條款允許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合同因逾期給付而到期後2年內向保險人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支付期滿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保險合同恢復效力。保險合同恢復效力後,保險人對無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責任。
4.保單貸款條款
保單的貸款條款允許被保險人在壽險合同生效後壹兩年內,以保單作為抵押向保險人申請貸款。金額小於保單項下累計責任準備金或退保金(也稱保單現金價值),被保險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果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或退保:保險人將從保險費或退保金中扣除貸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