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欺詐性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