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或基礎設施項目處於暫停或半暫停狀態;
2.借款人雖有業務,但資不抵債;
3.對於擔保貸款,在抵押物被處置或向擔保人追償後,貸款最終會有較大的走勢,損失率壹般在365,438+0%-95%(含)之間。
損失貸款的定義:在采取了壹切可能的措施,辦理了壹切必要的法律手續後,貸款本息仍然不能收回,或只能收回壹小部分,損失率壹般在95%以上。具體特征:
1.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後無法償還的貸款;
2.借款人、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銀行向法律度假村,法院對借款人、擔保人強制執行後銀行仍不能收回的貸款;
3、因借款人涉及詐騙,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且貸款收回後無法收回的;
4.因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訴訟時效,或借款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毀損、滅失(須經總行法律、審計部門確認及相關人員責任認定後),本行無法依法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收回的貸款。
5、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而無法獲得保險賠償,或保險賠償清償後,銀行仍無法收回貸款;
6、借款人被撤銷、關閉、解散、法人終止,確認貸款無法收回;
7、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實亡,復工無望,確認無法償還的;
8、生產單位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瀕臨破產,政府不救助,確認無法償還的;
9.國務院批準核銷的貸款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