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利息不能預先在借款的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則借款人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放款人直接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砍頭息部分的利息在合同糾紛中不受法律支持保護。
砍頭息根據運營主體分類,貸款可分為銀行貸款,小貸公司貸款,P2P貸款,民間貸款等。由於銀行和小貸公司業務合規要求比較嚴,因此砍頭息存在的概率很小,砍頭息更多的存在於P2P貸款和民間貸款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第六百七十壹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