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向銀行提交虛假的收入證明,銀行根據這些收入證明為申請人發放信用卡或審批房貸,單位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理由是單位主觀上是明知故犯、故意為之,不排除單位與員工“惡意串通”,構成侵權。銀行可以通過侵權訴訟追究該單位的民事責任。
在此也提醒各位網友,對於員工要求出具高於實際收入的“收入證明”應予以拒絕:如果實在難以推脫,可讓員工同時出具承諾書,承諾收入證明高於實際工資多少,僅限於買房或買車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否則給單位造成的損失由員工本人承擔。這樣就可以化解開“收入證明”的風險。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