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回族,1989年5月7日出生,住平羅縣xxxxxx,身份證號:xxxxxx,電話號碼: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xxxxXXX元;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7月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於xxxxxx小區的住宅壹套;房屋單價3900元每平米,119.44平米,總價481216元;同時特別約定被告於2013+03年10月30日前將該住宅房屋交付給原告;逾期交貨的,應按收到價款的銀行計算的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隨後,根據被告的要求,原告以抵押貸款的方式還清了房款。在付清全部房款後,原告等待被告按期交房,但被告將交房日期延遲至2065438+2004年10月23日,交房延遲了85天。原告認為,被告延遲交房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此訴至貴委,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仲裁請求!致大武口區人民法院證人:如果妳遇到這樣的問題,壹定要冷靜處理,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七條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金的數額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支付的貨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