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用途貸款應按照客戶與該行簽署的相應借款合同、融資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正確使用,僅可用於合法經營活動,不得用於房地產、證券、理財等違規領域或相應借款合同未約定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若違反客戶與該行簽署的相應借款合同約定,該行有權立刻收回貸款、壓降授信額度並采取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措施,客戶還將承擔相應借款合同項下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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