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準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分別頒發。金融作為國內管制嚴格的行業之壹,首當其沖的當然是執業資格問題,也就是牌照問題。金融監管根據時段劃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事後監管,市場準入制度是事前監管的核心,金融許可證則是市場準入制度的常態表現。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準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分別頒發。在我國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 銀行、保險、信托、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12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