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用評級制度,審慎使用外部信用評級,通過內外部評級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
對於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等級;對於交易商和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用檔案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等級。
擴展數據:
汽車貸款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放汽車貸款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信用良好,確實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2.貸款人應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區域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體系,定期檢查和評估不同類型汽車貸款的風險。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等級。
中央人民政府-汽車貸款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