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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借新還舊的擔保法?

1.以貸還貸(或以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向銀行借款,以清償之前欠同壹家銀行的貸款的行為。新借款合同只是改變了原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和其他合同條款,不能認定為新借款合同的虛構借款目的和雙方意思表示的虛假。

該行為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及其他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以‘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應該有效。

2.這壹規定表明金融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借新還舊”業務的認可,使“借新還舊”在實際操作中有了政策保障。此後,最高法院2000年頒布的《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新借款還舊借款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新貸款和舊貸款為同壹擔保人的,不適用前款規定。“這壹規定的立足點在於對擔保責任的認定,但也表明了司法機關對以新貸還舊貸行為的認定的傾向性態度。

3.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借新還舊”中新貸款保證人的責任為:(1)新貸款保證人與舊貸款保證人為同壹人的,由新貸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2)新貸款和舊貸款的擔保人不是同壹人。新貸款的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新還舊”的事實的,應當承擔保證責任。(3)新貸款和舊貸款的保證人不是同壹人。新貸款的保證人不知道“借新還舊”的事實,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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