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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實名買房的實際投資人?

借用他人名義買房,在實踐中並不少見。借名受房產限購政策限制,或受銀行貸款對借款人資質限制,或為滿足被借名人落戶需求。借名購房糾紛或在辦理產權證前,借款人不想借另壹個名字,要求出賣人直接以個人名義辦理產權;或者辦理產權證後,借款人聲稱因不再需要受政策限制或已完成名下購房目的,將產權過戶至自己名下。無論是哪種糾紛,原告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取決於他是否對房屋進行了實際投資。

認定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實際出資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雙方之間的書面協議。但不能僅憑協議來確定實際出資人,因為協議的履行是不確定的,借款人不按協議履行出資義務也是可能的。所以除了約定之外,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2還款手續、購房發票、房產證等世衛組織持有的書證。雖然還款手續、購房發票、房產證上都有被借名人的名字,但如果這些重要材料都是被借名人持有的,說明購房是被借名人進行的,房款也可以推斷是他們支付的。

3.雙方的還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沒有穩定的收入和其他經濟來源,就永遠無法支付巨額首付和按時還房貸。

4.賣方的證詞。但由於證人證言本身的證明力較低,以及出賣人因為訴訟負擔而不願意作證或影響作證,所以出賣人的證言具有不穩定性,不能作為定案的唯壹突破口。

5.常識推斷。如果被借名人主張房款應該由他支付,那麽錢的數額應該是清楚的。

6.其他證據。比如本案中,兩被告離婚時,當庭確認沒有共同財產,說明被告明確知道爭議房產不是夫妻共同購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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